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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商险

发布日期: 2017-03-15 作者: 来源:

涉农商险

1. 农用机械设备保险

保险标的 

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播种机等用作作物种植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自走式农用机械(如播种机)、非自走式机械(如犁、割晒机、脱谷机、场院机械)等

保险期限 

1

种类 

财产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在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险标的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外源性火灾或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和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碰撞、倾覆;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以及发生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还包括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见条款全文。

 

 

2.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A款)

客户对象 

一般经营者

保险期限 

1

种类 

财产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见条款全文。

 

  

3. 幸福农家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正在居住的砖瓦结构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与装修;室内财产;衣物及床上用品;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仓储粮食;农具等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下列财产

保险期限 

1

种类 

财产险

保险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 火灾;

2. 爆炸;

   3. 自然灾害:包括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暴雪、洪水、冰雹;

4.建筑物和固定物体的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火灾保险为必选责任,投保人可以在第1项责任基础上再任选上述2-4项保险责任中任一项或多项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见条款全文。